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市东城区等54地建设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的通知》发布,广东有三地入选,分别为深圳市、佛山市和中山市。具体通知如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市东城区等54地建设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的通知 国中医药综函〔202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深入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打造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田,根据《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经各地推荐,我局研究确定北京市东城区等54地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不再保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指导细化建设方案,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问题,加强经验总结和成果报送,组织推广改革成果,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建设进展。 二、各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好建设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落实建设经费,定期研究解决试验区建设工作,及时总结探索出的改革经验,定期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展,并及时报送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各试验区要进一步组织研究,聚焦制约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立足机制改革和政策完善,明确改革目标,凝练试验主题,完善建设方案,于5月15日(星期三)前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修改完善后的建设方案一式3份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并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名单 (2024年4月)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通州区 天津市:南开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沧州市 山西省:长治市、运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白山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闵行区、浦东新区 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泰州市 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 安徽省:亳州市、黄山市 福建省:漳州市、三明市 江西省:宜春市、抚州市 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威海市 河南省:郑州市、许昌市、南阳市、周口市 湖北省:荆州市、黄冈市 湖南省:岳阳市 广东省:深圳市、佛山市、中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海南省:三亚市 重庆市:南川区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铜仁市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陕西省:铜川市、安康市 甘肃省:定西市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