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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8 17:02:30 来源:广东省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医规〔20201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中医药局

关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

资格考核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办法》(粤中医〔20152号)已于20202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及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施工作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局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要求,对原文件进行了修订,经报省司法厅审查修改同意,现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中医药局

关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考试管理,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7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等式样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757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七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以截至申请之日满15年及以上为准),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保障师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国家规定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称《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五份并经公证,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各执一份,公证机构留存备案一份,指导老师的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准其执业的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各存档一份。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重新办理《合同书》公证,并按前述要求报备存档;跟师临床实践时间延续计算。

指导老师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并带教的,须在《合同书》中列明。

合同书》应当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未出师的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

(一)采取理论自学及跟师学习的形式进行。以跟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经典理论著作等。每位师承人员要熟悉《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并掌握一部与指导老师专业密切相关的经典著作。其中,跟师学习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跟师临床实践应不少于420个工作日。

(二)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时间3个月(含3个月)以内者,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老师、及其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批准,报核准指导老师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存档,可继续学习并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申请出师考核。中断学习时间一次3个月以上或累计超过3个月的,应补齐学习时间后再申请出师考核。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内容。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内容要求,在3年的跟师学习中应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和中医经典著作以及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等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大纲及办法,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执行。

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出师考核的命题和组卷工作,制定出师考核考务管理制度,受理申请参加出师考核人员的报名并具体组织实施出师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向省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跟师学习期间,指导老师变更执业地点的,由最后核准其执业的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填写审核意见。

   第十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进行公告。

第十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 确有专长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命题和组卷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十九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考核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大纲及办法,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执行。

二十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其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十一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报名时间和考核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原则上与出师考核时间同步,具体时间由省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前3个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告。

二十二确有专长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二十三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二十四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二十五师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十六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十七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请出师考核与确有专长考核人员提交的材料及考核报名方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根据国家有关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十一本实施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三十二 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三 本实施办法自2020521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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