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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5 18:14:41 来源:广东省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行动纲要(2014—2018年)》,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中的独特作用,我局在充分总结前一阶段“治未病”健康工程的工作经验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推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医政处反映。

(联系人:李新,联系电话:020-83851591)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4年9月9日

广东省推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动全省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发展,建设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需求作为出发点,以“治未病”理论为基础,建立以中医预防、保健、养生、康复为主要服务内容的“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体系,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建设幸福广东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服务民生贯穿于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全过程,通过提供高质量、高标准的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中医预防保健的需求。

二要坚持统筹兼顾。统筹推进“治未病”工作,促进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教育、科研、产业和文化全面发展。协调物价、医保等相关主管部门,为“治未病”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三要坚持弘扬特色。以“治未病”为核心理念,坚持以个体人健康状态为中心,规范开展“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充分体现中医特色,全面反映个性化、系统、全程服务。

四要坚持因地制宜。按照“治未病”工作总体要求,从各地区、各单位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整合资源,积极探索符合“治未病”服务模式。

五要坚持促进发展。以“治未病”工作促进科室建设、技术服务、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以及科学管理等各项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充分体现“治未病”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推动力。

(三)工作目标。通过建设“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完善各级中医医院及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的“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功能,构建多元化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格局。到2015年,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建成“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到2020年,在全省初步建立“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预防保健服务需求。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以现有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按区域需求进行规划。各级中医院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应设立“治未病”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治未病”服务点,构建“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治未病”服务机构作为“治未病”服务的重要补充。

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应成为本区域内“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的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和指导中心;县(区)级中医医院应加强对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医院之间、医院与社区之间可通过培养相关人才、支持相关业务开展,构建中医“治未病”工作网络。

(二)建立规范化的“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平台。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修订版)》,加强“治未病”科和服务提供平台的规范化建设。

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治未病”科要具备与其医院规模、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要设置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宣教区等区域,各区域布局合理,工作流程便捷。有条件的单位可增加健康管理区。人员配备应满足“治未病”服务功能的需要,应当包括中医执业医师、医技人员、中药师、护理人员、管理人员等。专职医护人员不少于6人,中医类别人员不低于70%,至少一名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医技人员和中药师可整合本单位的其他相关资源。设备配置应包括健康状态信息管理设备、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设备、健康咨询与指导设备、健康干预设备及器具等。常规理化、影像等辅助设备可与本单位资源共享。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在满足服务功能要求的前提下,相关服务区域可以设在同一区域,可以适当减少人员配备。

(三)提供规范化的“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

开展“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功能定位,以“治未病”为核心理念,坚持以个体人健康状态为中心,规范开展“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充分体现中医特色,全面反映个性化、系统、全程服务,切实保证服务质量。

规范开展健康状态辨识及评估项目、健康调养咨询等服务项目。“治未病”科应规范应用中医特色干预技术,包括针刺、灸法、拔罐、推拿、穴位贴敷、埋线、足疗、药浴、熏洗(蒸)、药膳、刮痧、砭石、音疗及热疗、电疗等其它理疗技术,开展项目不少于5项。

“治未病”服务点可根据自身实际,开展膏方、拔罐、气色形态手诊、手部、头部、耳部、脊背、足反射区保健按摩、足浴保健、中药药浴保健等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可针对高血压等11个常见疾病高危人群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从居民健康档案入手,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积极探索实施慢性病“治未病”菜单式服务。

(四)加强“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科学研究。

加强“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各环节的相关技术、产品及服务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包括个体人健康状态信息的采集、存储、整合与动态检测、监测的技术方法与产品,个体人健康状态的动态辨识与分析评估的技术方法与产品、干预的技术方法与产品以及基于上述各项(各类)技术方法与产品的成套技术方法与产品,规范“治未病”服务。重点围绕“治未病”理论研究,推动中医预防保健学术的发展。加强“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的研究,科学总结和评价服务效果。各地要结合实际,鼓励支持“治未病”科学研究。

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为“治未病”科学研究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支持“治未病”科学研究的开展。可设立“治未病”科研专项,积极开展“治未病”科学研究。根据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需求与服务各环节,以中医学为主体,以“治未病”理念为指导,融合现代科学技术方法,通过挖掘、继承、集成、创新、丰富和发展各环节的服务技术方法及产品。建立医、产、学、研、用联盟。创新科技组织管理模式,推进“治未病”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利用。

(五)加强“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依托高等院校、中医医疗机构特别是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建立一批实践培训基地,培养一批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医师、职业技能人员等人才队伍。

“治未病”科医师应接受“治未病”服务的专门培训,掌握中医“治未病”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练掌握中医健康评估技术、干预技术操作和常用的预防调养方案或指南等,掌握常用方剂,积累一定的健康评估及干预经验。预防保健护理人员应接受“治未病”服务的专门培训,熟悉健康管理和预防保健基本知识,掌握预防保健科常用中医护理技术,能为患者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护理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有一名能熟练运用“治未病”知识开展预防保健服务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每年接受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理论与技术培训。社区公共卫生人员和护士应接受“治未病”中医药知识与技能训练,能运用“治未病”技术。

(六)加强“治未病”文化宣传。

加强与媒体及相关机构、单位的合作,丰富传播形式,创制传播产品,推进中医药养生文化旅游基地建设,构建“治未病”健康文化的传播平台。利用医院网站设立专栏,通过讲座、论坛、报刊、广播、电视、书籍、网络等各种形式,普及中医保健知识,积极做好群众媒体科普工作。

中医医院、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治未病”科在环境形象建设上要注重体现中医药文化特点,根据实际情况,可开辟中医“治未病”体验区。以健康讲座、联谊会等形式,开展各类预防保健知识的宣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采取健康咨询、专题讲座、医患座谈等方法传播中医药预防保健知识与方法。

三、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工作,将建设“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网络作为推进中医药全面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中医药强省建设的重要抓手,制定本地区总体规划和工作方案,整合疾病控制、健康教育等部门资源,认真组织,积极试点,示范引领,扎实推进。

(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中医“治未病”工作运行机制,形成推进建设“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网络的合力。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特色和优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的价格政策,探讨将“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大力支持,积极引导,并给予财力上的倾斜。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开展“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开展“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促进“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技术的研究和适宜技术的推广,加强“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人才队伍的培养,支持“治未病”预防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推广。

(四)加强督促检查。广东省中医药局将建立完善建设“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工作的评估机制,组织“治未病”专家对各地建设“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网络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开展“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效果评估。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提供机构的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服务质量监测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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