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提出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等24项工作任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名医诊疗中心、名中医馆等医疗健康新业态。
《方案》明确,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等服务。对中医诊所实施备案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专长)医师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办医的方式或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方案》还提出,打造一批中医药养生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一批以中医药养生保健和南药种植加工为主题的旅游品牌。《方案》对中医类医院投资人进行限制,明确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置中医类医院。■
附:
《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全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8〕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
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
服务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进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按照“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定位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健康产业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全社会资源加快补齐医疗事业发展短板,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需求引领,供给升级。瞄准供需矛盾突出领域,以先进技术、特色服务、品牌质量为重点,充分释放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充分发展,推动社会办医服务创新、业态升级,与政府办医共同发展、有序竞争。
(三)放宽准入,优化服务。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力量踊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四)严格监督,有序发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职责,加强监督指导,严厉打击社会办医疗机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年增长率持续递增,逐步实现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占总量30%的目标,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医疗服务品牌,培育一批国际化、高端化、专业化、连锁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四、工作任务
(一)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1.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支持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全科医师到社区、乡镇设立个体全科诊所,以全职或兼职的方式为基层提供全科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2.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安宁疗护、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健康体检(管理)等专业机构,在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和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共享。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童、肿瘤、精神、老年病、慢性病、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和体检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和规范社会资本开展非急救转运业务管理制度。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性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名医诊疗中心、名医工作室、名中医馆、医生集团、护士集团、家庭医生集团等医疗健康新业态。(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3.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支持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门诊部连锁化发展。对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中医诊所实施备案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专长)医师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办医的方式或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推进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4.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支持有资质的三甲医院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合作申报和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5.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6.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培育符合我市特点的养生保健旅游产品,打造一批中医药养生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一批以中医药养生保健和南药种植加工为主题的旅游品牌。重点推进和支持南沙新区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市旅游局、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医结合的健康服务机构,在市内建立一批“卫生+体质测试+科学健身指导”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市体育局、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全面放开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和在医疗机构内设置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设置医养融合体。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一家机构可同时挂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牌子,享受医疗行业和养老行业的双重政策优惠。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产权证明实行互认。积极推动有关政策出台,简化涉及养老、医疗等民生工程的消防审批程序。对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简化环评手续。(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7.支持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探索集医疗服务、健康管理、药品服务、健康保险一体化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新模式。(市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金融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区。探索打造“广州名医医疗城”项目,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所在地的用地、规划、消防、环保、建筑设计等先行审批,社会力量出资承担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筹建和日常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以租赁方式收取回报,医师缴纳场地租金,直接入场执业。鼓励社会资本依托旅游、休闲度假区、养老地产等,打造集医疗康复、中医养生保健、健康养老、健康检测、慢性病管理、高端个性化医疗服务等多种功能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区,更好满足国内外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卫生计生委、国土规划委、公安局、环保局、民政局、工商局、旅游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9.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扶持与监管并重的原则,通过“宽进严管”,有序放开医疗市场。出台广州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原则上将增量空间主要留给社会办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预留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空间,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10.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中医诊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制。出台我市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实施细则,推行各部门并联审批和全市一网式审批,各部门审批限时办结。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同时向卫生计生、公安、消防、民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各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设前置条件。工商、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在本部门核发证照的副本上注明对方登记的医疗机构(公司)名称。对经卫生计生部门认定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由工商部门依法规范。(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11.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制应用。配合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为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评审做好政策指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药物临床试验,推动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研究室建设。积极帮助创新药物、治疗重大疑难杂症以及临床急需等药品注册申请“绿色通道”、列入医保目录。鼓励临床急需、重点研发品种、创新技术医疗器械的申报注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研发医疗机构制剂,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实施备案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12.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境内外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和商业保险机构来穗投资办医,鼓励社会资本发展集医疗、医药、健康管理、健康养老、商业保险为一体的健康服务集团。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置中医类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实行连锁、集团化经营,建立品牌化的专科医疗集团,开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允许公立医院以品牌、人才、技术、管理等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公立医院通过人才交流、委托管理、技术支援等模式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协议合作关系。鼓励具备医疗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探索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委、国资委、工商局、金融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13.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支持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境外投资者来穗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境外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外商投资办医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商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办、工商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落实扶持政策措施。
14.加强财政扶持政策。社会办医院诊疗科目经认定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社会办医院取得二级乙等和二级甲等资质的,分两年每年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社会办医院取得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资质的,分两年每年给予25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经费,市管医疗机构由市财政承担,区管医疗机构由区财政承担。具体方案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另行制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儿科等医疗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5.落实各项支持措施。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基本医疗、家庭医生签约、公共卫生及政府指令性任务。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医学教育、科学研究、临床重点专(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人才培养、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开展院前急救业务、参与医联体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和相关配套政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16.加强人才储备与保障。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急需紧缺型医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突出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提高临床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医院与医学高等院校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加强学术交流合作。(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全面实行医护人员区域注册制度。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医师和退休医师到基层设立个人诊所。允许兼职执业医师开办诊所(含中医),鼓励兼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医务人员在职称晋升、学术地位、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执业影响。允许将医师多点执业期间符合要求的资历和业绩成果作为职称晋升的依据,允许将在职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期间符合要求的执业资历和业绩成果作为申报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17.完善保险支持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保定点,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所有制形式及定点机构总数限制等作为是否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评判标准。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的新项目、新技术、特色诊疗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市金融局、司法局、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18.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取得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地税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19.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纯市场化投资基金,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医疗健康行业特点的信贷和多样化融资产品,重点解决中小型医疗机构融资难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鼓励保险公司利用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融资征信服务。(市金融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20.保障用地用房需求。医疗卫生用地公开出让起始价格按不低于出让时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50%拟定,允许社会力量在一年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划拨、协议出让、公开出让、长期租赁等各种土地供应方式。社会力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医疗健康产业的,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等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允许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现有空闲用房按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允许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对利用现有空房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按规定调整房屋使用功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市国土规划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21.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评审和医疗质量评价机制,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评审评价范畴。推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诊疗行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22.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广州市临床质量控制中心指导范围。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体系,组建医疗联合体,带动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23.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落实主体责任,推进院务公开管理,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人员配备、价格收费等信息。推动广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医疗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卫生监督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优待,对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尤其多次记录在案的给予重点监管,对过往不良记录提高监管频次。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公开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经营)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24.促进行业自律。培育和发展行业协(学)会,拟定行业服务标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建立行业发展和自律机制。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行业协(学)会任职。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专业评估、信用评价。(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办医工作,将其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各区要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及时制定或修订有关政策措施。
(二)强化考核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要牵头对各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考核,落实情况纳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以及督查督办重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我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强调社会办医在建设卫生强市、打造医疗卫生高地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社会办医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