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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暨《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09 17:16:23 来源:广东省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暨

《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精神,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连锁医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暨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0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请发至电子邮箱:gdzyyz@126.com

    二、信函请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24楼广东省中医药局医政处(邮编:510045)。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7年8月9日

 

附件1

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精神,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连锁医医疗机构,加强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多元化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是指同一法人在广东省区域内设置有3家以上(含3家)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体。

    第二条 传统中医药服务是指运用中医药理论进行辨证论治,开展中药治疗服务,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服务,以及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 

    第三条  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由机构总部(投资、规范化管理部门)和中医医疗分支机构(包括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组成,采取统一经营管理模式,有“统一文化形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资源调配、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核算”等制度规范,实现计算机联网内部管理。

    第二章  审核与备案

    第四条 各地规划不对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的数量、地点等进行限制。       

    第五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机构总部申请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资质的审核,以复函的的形式进行确认。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中医连锁医疗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申办中医连锁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广东省区域内设立3家以上(含3家)统一经营管理的传统中医医疗机构,品牌历史在3年以上,已设立的传统中医医疗机构均规范经营1年以上。

   (二)符合统一经营管理模式,已实现计算机联网内部管理。

   (三)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各传统中医医疗分支机构无违法违规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第七条  机构总部申请中医连锁医疗机构资质需提供第六条内容的材料,同时提交含有以下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设置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设置单位法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设置连锁医疗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未来发展计划;

    (三)连锁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科目;

    (四)连锁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五)现3所以上已经开业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基本情况;

    (六)统一经营管理模式的六项制度规范;

    (七)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八)设置单位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 申请中医连锁医疗机构资质采取逐级审核方式,由机构总部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初审申请,经地级市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复核,对符合申办要求的由省中医药局复函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函告设置单位。

    第九条 机构总部自取得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批复函后,新增医疗分支机构实行直接登记备案,毋需再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受理机构总部递交的中医连锁医疗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材料;机构总部于每年末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新增连锁医疗分支机构信息。

    第十一条 新增中医连锁医疗分支机构需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供以下登记备案资料:

    (一)《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分支机构执业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批复函》复印件(审核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审核原件);

    (四)统一经营管理的六项制度规范;

    (五)场地使用证明(含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六)有关医师等执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即“识别名称(地名+机构总部字号)”+“通用名称(连锁医疗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则在连锁医疗机构名称后续冠以“地名+分支机构”。

    第三章  执业要求

    第十三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完成备案资料的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对连锁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分别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正副本;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合格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人。

    第十四条 《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及其副本的要求,按照国家《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中医连锁医疗分支机构可不设置医技辅助科室,其业务用房面积可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中医连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机构医生处方提供中药煎药便民服务,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确保质量。

    第十七条 中医连锁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方式、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十八条 中医连锁医疗机构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连锁医疗暨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校验与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中医连锁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作为中医连锁医疗机构暨分支机构的具体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执法任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条件

    (一)机构数量。同一法人在广东省区域内设置有3家以上(含3家)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体,包括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含中医坐堂医诊所)。

    (二)品牌历史。在3年以上,已设立的传统中医医疗机构均规范经营1年以上。

    (三)统一经营管理制度。已形成“六统一”的制度规范。

    1、统一文化形象:独具特色的商标(LOGO)、装饰风格、品牌文化等。

    2、统一管理制度:制订管理制度,如: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等。

    3、统一信息系统:实现机构系统内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4、统一资源调配:包括人力资源与药品调配管理制度等。

    5、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的医疗保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转诊制度、登记报告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管理制度等。

    6、统一财务核算:统一财务、收费管理制度。

    二、场地设施与部门要求

    1、机构总部的场地大小能够满足对各连锁医疗分支机构统一经营管理要求,有统一的医务、人力资源、财务、信息、运营等管理部门。           

    2、各中医连锁医疗分支机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功能明显,布局合理,通风采光良好,富有中医药文化特色。   

    三、诊疗设备与人员要求

    各中医连锁医疗分支机构诊疗科目按照国家相关医疗机构标准执行,配置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四、执业范围

    从事中医预防保健、疾病诊断、治疗、康复、养生保健服务,不得开展非中医类的医疗活动。

    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分支机构执业备案申请书(附件: 申请书下载

 

 

附件2

            关于制定《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修改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目的与意义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8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32号)要求,为推进我省社会办中医机构连锁集团化发展,建立起以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为主导,社会办中医机构为补充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满足基层群众差异化的中医药服务需求。

    二、文件的起草过程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及国家制定即将出台的《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文件,结合社会资本发展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的工作要求,于2016年7月草拟了《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召开社会办中医机构座谈会,组织部分地级市的卫生计生局医政中医科的同志及社会办中医机构负责人对《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讨论,听取意见,并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的工作部署,在深圳市开展了部分省市的社会办中医机构的调研座谈工作会议。经对原稿多次修改后,征求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编办意见,形成目前的“送审稿”。

    三、文件的制定依据

    1、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3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中医药发展

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8号);

    4、《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征求意见稿)。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共五章,23条。

   (一)第一章:总则3条

    1、第一条,明确中医连锁医疗机构概念、内涵: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是指同一法人在广东省区域内设置有3家以上(含3家)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体。

    2、第二条,明确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概念。传统中医药服务是指运用中医药理论进行辨证论治,开展中药治疗服务,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服务,以及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 

    3、第三条,明确中医连锁医疗机构构成。由机构总部(投资、规范化管理部门)和中医医疗分支机构(包括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组成,采取“六统一”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审核与备案9条

    4、第四条,明确各地规划不对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的数量、地点等进行限制;

    5、第五条,明确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机构总部申请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资质的审核,以复函的的形式进行确认。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中医连锁医疗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

    6、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申办中医连锁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及提供的材料。

    7、第八条,明确申请中医连锁医疗机构资质的审核程序。采取逐级审核方式,由机构总部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初审申请,经地级市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复核,对符合申办要求的由省中医药局复函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函告设置单位。

    8、第九条,是核心内容,新设置医疗分支免去了设置审批手续,采用登记备案管理。即机构总部自取得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批复函后,新增医疗分支机构实行直接登记备案,毋需再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第三章:执业要求6条

    9、第十三条,明确登记备案的中医连锁医疗分支机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分别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正、副本。

    10、第十四条,《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及其副本的要求,按照国家《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执行。

    11、第十五条,明确中医连锁医疗分支机构可不设置医技辅助科室,其业务用房面积可相应调整。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3条

    11、第十九条、二十一条,明确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连锁医疗暨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作为中医连锁医疗机构暨分支机构的具体监督执法机构。

    (五)第五章:附则2条

    12、第二十二条,明确本办法由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五、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我局草拟了《广东省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发文征询各地市卫生计生局(委)意见后,历经多次修改,于2017年3月、5月发函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编办意见,经修改后形成送审稿。并于2017年8月初在省中医药局官网进行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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