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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4 17:25:21 来源:广东省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做好我省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下称第1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下称第13号令)、《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266号,下称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266号)规定,现就执业注册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注册的条件

  1.取得广东省《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2.有与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或承诺书(拟办理中医诊所备案)。

  不予注册的情形,请按照第13号令第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的有关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已经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要开展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执业注册的程序

  (一)申请人(指取得广东省《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下同)申请填报以下事项内容。

  1.有医疗机构聘用的注册程序。填写《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登陆“中医(专长)医师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118.144.35.17:8083/login/docLogin),录入相关信息,点击完成后提交聘用医疗机构审核。具体填写要求可参阅《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从“中医(专长)医师个人信息管理”系统首页“帮助中心”下载)。

  2.无医疗机构聘用的注册程序。若申请人无医疗机构聘用、且下一步拟申办中医诊所。可以先登陆“中医(专长)医师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拟备案的中医诊所名称、地址,点击完成后提交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

  (二)医疗机构审核。

  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登陆“中医(专长)医师医疗机构管理”系统对申请人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点击提交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

  医疗机构网上审核通过并提交成功后,申请人应携带注册所需要的纸质资料一式3份到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市级、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存留申报材料各1份。

  (三)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

  1.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登陆“中医(专长)医师管理部门执业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点击提交地级市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

  2.地级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点击提交省中医药局审核确认。

  (四)省中医药局审核制证。

  省中医药局审核确认后,按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266号的要求制作发放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三、执业注册提供的材料

  (一)《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

  (二)近期6个月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可与资格证书照片一致);

  (三)近期6个月内的体检报告;

  (四)申请执业注册的中医(专长)医师与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或者承诺书(拟办理中医诊所备案,含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详见附件2)。

  四、账号开通申请

  (一)地级市、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需要填报“管理部门账号申请表”(详见附件3),供省中医药局汇总向国家中医(专长)医师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开通账号权限。

  (二)地级市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汇总“医疗机构账号开通申请表”(详见附件4),供省中医药局汇总报送。

  上述材料于2021年10月13日前报送省中医药局医政处。

  五、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监管。第15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要逐一认真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信。鉴于目前“中医(专长)医师信息管理系统”未与“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对接,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需核实申请人是否已在“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注册。

  (二)组织开展对中医(专长)医师的注册前培训。由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对中医(专长)医师的注册前培训。内容涵盖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竣,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作为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受理中医(专长)医师人员注册时,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粤防疫指办函〔2021〕343号)的要求,组织培训和效果考核。

  (三)做好定期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应按第15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及《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对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及时办理中医诊所备案。申请人因无医疗机构聘用、且有申办中医诊所备案的意愿,在注册时先行填写拟备案的中医诊所名称后,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后,应督促申请人及时进行中医诊所备案,并在备案的执业地点执业。对未在执业地点执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

  附件1-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pdf

  附件2-承诺书(拟办理中医诊所备案).pdf

  附件3-管理部门账号开通申请表.pdf

  附件4-医疗机构账号开通申请表.pdf

  (附件表格请自行下载)

  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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