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蒙牛
留言日期:
2020-12-24
主题:
广东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如何加注中医(精神科)
内容:
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中医) 问题: 1》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想要通过学习培训,在原有执业范围:中医,的基础上,加注中医(精神科),请问目前适用什么政策规定? 2》请问,广东省中医精神科转岗培训,省级机构组织的,有哪些学习班?哪里可以报名,培训?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12-25
答复时间:
2020-12-28
答复单位:
广东省中医药局
答复内容:

“蒙牛”网民:

    你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要求,中医类别医师2013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须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二、按照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中医办函〔2016〕20

号)要求,对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有关机构培训资质问题,“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应为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以及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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